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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策心理

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

By 編輯部  |  25 8 月, 2026  |  Leave a comment


  谈到自由,人们常常会想到裴多菲的诗“生命诚可贵,爱情价更高,若为自由故,二者皆可抛”。可见自古以来,人们对于自由的渴望追求远远胜过许多其它事物。

  有人认为,自由就是无拘无束,能够随心所欲。笔者以为,这样的理解有失准确。其实对于自由的理解,既要有内在的精神归属,又不能失去外在的公平法治,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看到自由的本来面目。

  从国家层面而言,我国的宪法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,也被称之为“六大自由”,尤其是言论自由,现实生活中很容易找到。比如我们可以与朋友同事畅谈对于国家、社会、人与事等等各自的想法和见解,可以运用网络媒体对自己关心的国家事务及各种社会现象发表意见,并能在网上迅速形成舆论,有时还能产生巨大的舆论监督力量。这是言论自由突出的表现,但这不能说,我们想说什么就说什么,想怎么说就怎么说,自由是要有前提的,比如不能故意重伤诽谤他人,或借着网络传播虚假消息,侵害他人隐私。孙中山曾说过,“一个人的自由,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,才是真自由。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,便是不自由。”自由除了内在的自律,也受法律的保护。

  因此,自由必须有制度保障。一个自由的国度,也必定是一个法治的国度,人们内在的约束是有限度的,因此额外的法治也显得至关重要,只有共同建立公正、平等的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法律,自由才能真正实现。人们遵循自己制定的法律和制度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逾越和凌驾其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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